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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官方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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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超30城出台楼市优化政策,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降至3.7%******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在中央层面重申“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并出台多项政策工具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后,2023年地方政府延续楼市宽松政策,继续出台优化政策,促进楼市健康发展。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包括福建厦门、四川资阳、山东济宁、湖北宜昌、浙江温州、江西南昌红谷滩区、安徽淮北、河南济源、黑龙江哈尔滨、湖南长沙、山东济南、江西南昌安义、内蒙古乌兰浩特、广西桂平、湖北武汉、江苏盐城、浙江绍兴、辽宁丹东、安徽亳州、广东东莞、江苏徐州、辽宁大连、江苏连云港、广西防城港、广西柳州、河南荥阳、安徽蚌埠、新疆乌鲁木齐、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安徽六安、湖北随州、吉林长春等超30城发布楼市新政。

  从政策内容来看,包括解除限购,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延长消费补贴,提高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明确认房不认贷,鼓励团购买房等。

  多地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

  以山东济宁为例,山东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等。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针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及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同时,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湖北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自1月29日起,宜昌户籍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住房的,可按现有最高额度(60万元)的1.4倍申请公积金贷款即84万元。

  武汉则延续实施二环外不限购政策。1月13日,武汉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二环外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限购,只需申请购房资格通过即可。在此之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曾于2022年12月9日回应武汉调整二环外限购政策的消息称,只针对房交会期间有新的政策。

  购房补贴实施时段延长

  同时,多地延续实施购房补贴及优惠政策。

  浙江温州发文称,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继续实行个人首次购买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经开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给予购房款0.6%的消费补助,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江苏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则于1月12日发布通知,将利用春节返乡置业高峰期,推出一系列促进住房消费的措施。其中,包括市区“房八条”购房补贴延期2个月,并鼓励各地分板块开展线上线下返乡置业购房专场房展会。同时,组织一次团购网签办证活动。各地组织团购房群众集中选房签约活动,在交房现场积极开展“交房即办证”活动,推进民生服务工作。组织一次银企对接活动。

  1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为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具有哈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降至3.7%

  除了调整购房政策,今年以来多地下调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根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春节后,包括郑州、天津、厦门、福州、珠海、长春、沈阳等城市相继下调了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新一轮的下调房贷利率潮正在上演。截至目前,已经有30城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其中最低降至3.7%。

  根据央行公布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70个大中城市中符合下调要求的城市共有35个,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其中已经有20城下调或者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预计未调整的城市后续也有望跟进下调房贷利率,不乏二线城市哈尔滨、温州、南宁等,一季度将会有更多城市首套房贷利率跌至4%以下水平。

  今年1月17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重点抓好十二个方面工作。其中包括,以增信心、防风险、促转型为主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毫不动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精准施策。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努力提升品质、建设好房子,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放心租房。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指出,2023年供需两端政策有望进一步改善,需求端强调“精准施策”,企业端侧重防范化解风险。需求端一方面强调毫不动摇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另一方面强调“精准施策”,增强政策的精准性协调性,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市场信心。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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